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
第43号
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(试行)》已经2021年6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次委务会讨论通过,现予以发布,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。
主任:何立峰
2021年6月12日
附件: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(试行)》
网站声明 | 关于我们 京ICP备05058487号-8
政策指导:发改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最高法院 工信部 工商总局
技术支持: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